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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
摘自: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,切实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,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实施商品房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。缴存人购买我市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申贷时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%,且可以与我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,叠加后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。

二、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。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岁,女性不超过63岁,或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。

三、加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。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,在购房所在区(市)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按首套房认定,执行首套房政策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2025年3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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